福建厦门,曾发生一件狗血家庭伦理案件,妻子烂醉如泥被公公照顾到床上,而后2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往来,丈夫得知情况后愤而离家出走,事后妻子寻夫10多年请求原谅......
2004年,金莲(女,1983年生)和陈海(男,1980年生)经朋友介绍认识,经过一段时间了解后,感觉对彼此都比较满意,随后2人领证结婚办酒席,并于第二年育有一子。
2009年2月,金莲、陈海和公公陈强(男,1955年生)3人一起前往厦门打工,为了节省租金,3个人租住在一起。
后陈海在江头找到一份工作,因工作地和租房处相距较远,并且需要经常晚上加班,回家住宿不够方便,当年4月,工厂给陈海安排了集体宿舍,因此陈海经常住在工厂,周末才会回家和妻子团聚,平常金莲和公公2人一起住在租房处。
在外打工日子十分艰辛,丈夫陈海平常又不在身边,金莲与公公的生活简直可以用相依为命来形容,某次金莲发高烧无法上班,公公便请假在家照顾她,还帮她洗衣做饭、端茶倒水,照顾得很体贴,此情此景让人看在眼里感动于心!
陈海因工作繁忙经常加班,回家次数越来越少,以前每逢周末都会回家,但后来因工作太累,陈海不想每个周末都来回奔波,偶尔才会抽空回家,金莲虽然思念丈夫,但不想让对方太累,只能勉强答应,偶尔也会主动到工厂看望对方!
2010年中秋节,金莲打工的餐厅组织聚餐,金莲喝了很多酒,醉酒后被同事送回家,当晚由公公照顾烂醉如泥的她,当她醒来时,竟发现自己和公公睡在一起!
金莲羞愧难当,自觉十分对不起丈夫,可家丑不可外扬,随后的日子里,公公接二连三向金莲提出要求,金莲都半推半就地接受了。
金莲知道这种事情十分不光彩,内心也十分愧疚,一直想结束这种畸形关系,但多次被公公要求,金莲也就和他一直偷偷维持,并尽量谨慎小心!
纸里终究包住不火,2010年年底,陈海突然没打招呼就回家,正好看到金莲和公公在房间里行不轨之事,此事让他火冒三丈,当场气得连话都说不出来,金莲陈强两人赶紧穿好衣服,陈海冲过去狠狠扇了金莲几个巴掌后,又胖揍了陈强一顿,随后便转身离开。
兴许是动静太大,惊到了隔壁邻居,并引发他人看热闹,很快这件不光彩的事情就不胫而走,消息很快传开,3人都抬不起头做人。
陈强很快辞职回老家,陈海也离家出走,事后杳无音讯,再也没有联系过任何人,金莲当时也觉得没脸联系丈夫,把自己关在屋里几天没吃东西。
陈海离家15天后,金莲试图拨打丈夫电话祈求原谅,可对方早已经关机,金莲又马上赶到工厂寻找,可负责人称他早已离职,并且没有告知去向,抱着最后一丝侥幸,金莲打电话回老家询问,可陈海仍然杳无音讯!
从此金莲开启了长达10多年的寻夫之旅,每当回想到当年的事情,金莲就痛哭流涕,“全是我的错,才弄成今天这个下场,身败名裂、丈夫失踪,我没脸回家,曾想自杀,可又舍不得年幼的孩子。”
这10来年,金莲一直苦苦寻找丈夫,可茫茫人海犹如丈夫大海捞针,一时糊涂做出荒唐事,金莲至今仍后悔不已,希望陈海能给她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!
1.儿媳金莲与公公陈强发生不轨行为该如何认定?单纯违反伦理还是构成犯罪?
根据金莲描述,第一次自己是因为烂醉如泥被公公照顾,醒来时发现睡在一起,根据刑法第236条,采取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,使妇女不敢反抗、不愿反抗、不能反抗并更进一步的,构成犯罪,基本刑为3-10年有期徒刑,因此陈强的行为构成犯罪。
事后2人又长期保持不伦关系,但金莲是半推半就的,此时陈强并没有采取暴力、胁迫手段,也没有利用金莲处于醉酒状态无法反抗,因此之后的行为不符合道德,但不能评定为犯罪。
2.陈海10多年杳无音讯的行为该如何处理?
根据民法第40条,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,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,据此金莲、陈强等人可以申请宣告陈海失踪,宣告后可对他的财产进行合理保管,当陈海失踪超过4年,可申请对他进行宣告死亡。
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法律效力几乎相同,一旦金莲申请宣告陈海死亡,两者之间的婚姻关系自然结束,金莲也会恢复自由身,可以再行婚嫁。
有人提出,若是10多年后陈海突然回来怎么办?
这里要区分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讨论,对于财产,陈海被宣告死亡后发生继承,若是回来继承人应当返还财产,而人身关系则具有不可逆性,若是金莲已经再婚,陈海无法要求金莲再当他老婆,但若是金莲一直守身如玉,则自死亡宣告被撤销后,2人婚姻关系自行恢复。
笔者点评:一失足成千古恨,金莲只为一时欢愉换来10多年悔恨,家庭破裂、声名狼藉、丈夫失踪,再次提醒我们慎独,只有克制欲望,方能平安幸福!